首页 > 太虚全集 > 太虚大师全集目录 > 第五篇 法性空慧学 > 1 教释

24 十二门论讲录-释论甲二乙一

       甲二 正宗分
  乙一 明空门
  丙一 观因缘
  观因缘门第一
  观义有多种,谓推求、审察、照了、通达等。又发观之效用,谓如有一法现前,即此法上仔细研究其表里性相,以期可照了而通达之也。

  因者,谓此果所亲因之以得生者;缘者,能资助此因而成办彼果者。然此不过是一往之谈,非决定之说。盖有时说缘亦具因义,说因亦具缘义,以二者互相摄故。如小乘所言六因中之能作因,大乘所言十因之方便因等,皆属缘义;而大小乘所言四缘中之第一缘即名因缘,斯即其例。故学者于此,当据义定名,不可执名封义也。

  一切世出世间之法,皆因缘之所生;以不了正因缘之义,故起颠倒分别错误执着,乃妄计所见之果法,谓由大梵天而生等。此门首破邪计因缘,离其妄执;次令观察正因缘义,以明依众缘起;随即进观因缘所生而无自性,以明圆成实性:圆成明,则计执离而颠倒除矣。

  此门以言教明因缘之理,何故不名此门为说因缘门,而谓为观因缘门耶?盖有教必依于义理,此门之义理纯从龙树菩萨之正观而现;题曰观因缘门者,亦令学者须由正观方能照了此中之义理,非可仅求之于语句中也。且通达因缘之义理,则一切义理皆可通达,故应观因缘也。

  此门之门字,具有四义:一、以破病为门,以能止息邪见故;二、以申经为门,以能明十二分经教故;三、以通理为门,以依此门可通达于二谛之理故;四、以发观为门,以依此教理,可发无得正观故。又唯此门之门,乃具此四义,他如观有果无果门,则仅是以破病为门也;然破邪亦即是申正耳!

  丁一 发起
  初是因缘门,所谓:
  此门之文分三节,此初也。此中由所谓二字,引出以下之正文,故此节谓之发起。

  丁二 正观
  戊一 偈夜法本
  偈夜、梵语,译颂;颂之所说,为长行之法本,故曰偈夜法本。而长行则系用以释法本者,故曰长行义释。

  众缘所生法,是即无自性;若无自性者,云何有是法?

  第一句,即所谓由彼有故此有也。盖由能生之众缘,乃有所生之果法;此果法本无今有,故曰生也。

  第二句之是字,指众缘所生之法;自性,谓自体之决定性。此法既从众缘而生,则是因他──众缘──而有,因他有则非自有,故不得有其自性。且众缘之所生者,仅有众缘之和合而无独自之体性,故曰无自性也。复次、此众缘和合,和合即空,和合尚不可得,况有众缘和合所生法之自性哉?是以言有此法之自性,无异言兔有角龟有毛也。今纵许此法有其自性,则既有自性更何待乎众缘以生之耶?既待众缘,必无自性可知矣。

  此法既无自性,欲唤何为此法乎?故此法即无也。是此法尚未生,既是未生,则等同虚空,空而谓有岂可能乎?例如眼识,乃由九种缘会而生者,则唯是九缘而无别眼识之自体;既无眼识之自体,云何得有眼识之可名?故曰云何有是法也。以上略释颂义,以下别释颂旨,即分为五:初一破邪,中三申正,后一总结。

  一、破病  此偈能总破外内小大一切邪执,即分为四:
  1.破外道:如数论、胜论皆计我法实有,数论计其实法之体是一,谓能生之实有冥性与所生之实有二十三谛其体非二。胜论计其实法之体是异,谓能有之实有大有性与所有之实有实、德、业,其体非一。今此偈上半,明诸法为众缘所生,则法从众缘而有生,破其所计之冥性为能生及大有性为能有。又明众缘之所成者即无自性,若无自性云何得有所计之法,则通破其二十五谛及六句义有实体性。例此二者,可知其余;故此偈能破一切外道所计之邪因缘生法,使观正因缘为门以悟入真空也。

  2.破外小:上半偈破外道我执,下半偈破小乘法执。

  3.破小乘:先破毗昙:萨婆多部谓:一一法皆从众缘生,虽一极微亦由二缘生,而计一一法乃至一一极微等皆各有其性,不过假缘而生。今此偈上半明假缘者必无自性,谓若自有体性,自即能生,何待他缘?破其既云缘生而执有自性,使悟依他无自性以证圆成。次破成实:成实虽谓法从缘生,然执有众缘所生之诸法假体相。今此偈明法之自体既无,则此法即非有,而使其悟入因缘所生法本来毕竟空寂。

  4.破一切:此偈所明之理亦是假理,何以故?以就外道及小乘等之所计而推求之、对治之。故三论玄义所谓十二门论多用就缘假。故不唯所破破而其破亦破也。又,一切大小乘及外道之病,不外二执:一、增益实无妄执,二、损减实有妄执。增益执者,谓诸佛随顺世间而起言教,钝根者不悟言辞之相本来寂灭,而于名相之中增益执有诸法随言说所起之自性,遍计执着。损减执者,谓钝根者不知诸佛对治执有说无说空之旨,遂于实有法上皆计为无,恶取于空。今此偈明众缘生诸法,既破损减实有之妄执;明自性及法毕竟空寂,亦破增益实无之妄执。是此偈能破尽一切于因缘生法之邪计,邪计破则正观可发也。

  二、申经  此偈既破一切邪见,即是申明如来大乘了义之经,使不为邪见壅塞而得流通于世。

  三、通理  1.通二谛之理:外道等计种种之邪因缘,能生种种之实法;今此偈明法乃众缘所生无生体性,故法及众缘皆非实法,皆无自性,毕竟空寂,所谓因缘即空、空即因缘、即真俗二谛之理也。因缘即空,因缘即非因缘;空即因缘,空即非空;既非空非因缘,则空与因缘皆俗谛,而非空非假为真谛。真空俗假为二,非真空非俗假为不二,二与不二皆为俗谛;非二非不二为真谛。然对二言非二,对不二言非不二,终是对待之说,对待是假,假即俗谛;故言亡虑绝乃为真谛也。今此偈以因缘之空、空之因缘,明此四重二谛之理。

  2.通三性之理:成唯识论之旨,在离遍计,明依他,证圆成。且若离遍计执,即证圆成实;若明依他起,即离遍计执;若证圆成实,即是了依他起。今此偈之第二句,即是离遍计执;第一句,即是明依他起;第三四句,即是明圆成实。且此偈下半所明,即是离遍计所执自性,明圆成实之胜义无性也。此偈上半所明,即是明依他起以离遍计执。由此偈下半,由了无自性无法故而正明因缘之实相,即是证圆成而了依他起也。是以以此为门,可通于三性之理也。

  四、发观  先观外物:外者,即有情数以外之物,即植物、矿物等色法,所谓器世界万有之物是也。夫万有之物,莫非缘成,如萨婆多部所谓一微尘亦由二缘。但微尘由二缘所成,则仅有二缘之和合相可得,非有微尘之自体可得;微尘尚不可得,诸色法乃微尘集聚显现,故诸色皆不可得;诸色法尚不可得,况器世界乎?故以此为门,可观外器世界皆空不可得。

  次观内身:内者,谓凡有情数以内之物,即动物等,乃至五官、感觉、意志、神经等有知觉可活动之物,皆是。此有情数之身躯,例如人之身为四肢、百骸、五脏、六腑和合而有;离四肢、百骸、五脏、六腑则此身之自体非有。此身之自体既非有,云何有其身?今此偈明一切法皆和合生,皆无自体,一切法无自体即无有此一切法,一切法尚不可得,况此身乎?故依此偈可观身空。吾人分别之念,不离六尘,所谓根、境和合生识。离六尘之境,则五官神经之感觉了不可得;离六尘之影,则思想、意志、知识等皆了不可得。今此偈明一切法毕竟空寂,况心法乎?故依此偈可观心空。

  五、总结  此偈总观因缘,破邪因缘之执,而通二谛、三性之理,故依之可发无得正观,生般若方便之智,具六度之行,证圆成之果。

  戊二 长行义释
  己一 列释内外缘果
  庚一 总标
  长行,谓散文也。凡此中散文,皆解释偈言之义者,故谓之长行义释也。

  众缘所生法有二种:一者内,二者外。众缘亦有二种:一者内,二者外。列,谓标列、分列、别列、排列。内,谓有情数以内者。外,谓有情数以外者。缘,谓内外众缘。果,谓内外众缘所生之法。此中先总标内外缘果:一、谓外因、内因,二、谓外果、内果。外因、内因者,谓能生内外果之众缘;外果、内果者,谓内外众缘所生之内外果。总之、以有众缘为因乃至诸法之果,所谓以有十二因缘之因,遂有三世流转之果;以有泥团陶师之因,遂有茶杯瓶碗等之果也。

  庚二 别释
  外因缘者,如泥团、转绳、陶师等和合故有瓶生;又如缕綖、机杼、织师等和合故有氎生;又如治地、筑基、梁、椽、泥、草、人工等和合故有舍生;又如乳、酪、钻器、钻摇、人工等和合故有酥生;又如种子、地、水、火、风、虚空、时节、人工等和合故有芽生;当知外缘等法皆亦如是。内缘者,谓诸无明、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入、触、受、爱、取、有、生、老死,各各先因而后生。

  一、由器世间万有种种之关系,所成一切器世间万有之现象,皆谓之外因缘所生法。酥、谓牛乳中所提出之油。火、谓暖气。等、谓其余宇宙万有之对于此果之能生上有关系者皆是。

  粗心学者,于能生芽之众缘中之虚空,必不知虚空对芽果有何关系。论主于此喻中,特列以为缘者:应知虚空义即无障碍义,此缘即大乘十因中之不相违因也。若缺此因,即是有相违因;若芽有相违因,则虽有其他之缘,芽亦不能生也。学者于此,应知一切之果,皆由众缘不缺故生,若缺一缘必不能生,此乃一切因缘法之定则,应牢记之!

  二、由无明、行等种种关系所成之和合相续假相,皆谓之内因缘所生法。

  己二 略破内外二法
  如是内外诸法皆从众缘生,非是无性耶!

  此段虽正明内外诸法从众缘生即无自性,然亦即是破邪;为申正故而破于邪,今明其正则邪随之破,故标此段为略破内外二法也。

  己三 破外法明无生
  若法自性无,他性亦无,自他亦无。何以故?因他性故无自性。若谓以他性故有者,则牛以马性有,马以牛性有,梨以柰性有,柰以梨性有,余皆应尔而实不然。若谓不以他性故有,但因他故有者,是亦不然。何以故?若以蒲故有席者,则蒲、席一体不名为他;若谓蒲于席为他者,不得言以蒲故有席。又蒲亦无自性,何以故?蒲亦从众缘出故无自性,无自性故不得言以蒲性故有席,是故席不应以蒲为体。余瓶、酥等外因缘生法,皆亦如是不可得。

  若法自性无三句,立宗;何以故以下,辨因。

  借因他性──众缘──以明此法无有性,非谓自性是无而他性是有,以他性──众缘──亦从众缘出故,故曰若法自性无他性亦无也。且因自即非他,因他即非自,故曰自他亦无。因他、谓依众缘。以他之他,谓凡在自己范围以外之事物等。众缘,谓有关系之事物等。此复二种:一、疏缘,如转绳、陶师等;二、亲缘,谓泥团等。余瓶酥等,等其余器物等。外因缘生法皆亦如是者,如牛马蒲席。不可得,谓无生性可得。有生者,谓果之生起;今果法无自性,是即无此法,此法且无,安有此法之生?故谓为无生,以无果法之生性可得也。言无生者,但为对破有生之执,非谓别有无生之可得也。

  己四 破内法明无生
  内因缘生法皆亦如是不可得,如七十论中说:‘缘法实无生;若谓为有生,为在一心中?为在多心中?’是十二因缘法实自无生。若谓有生,为一心中有?为众心中有?若一心中有者,因果即一时共生。又因果一时有,是事不然。何以故?凡物先因后果故。若众心中有者,十二因缘法则各各别异,先分共心灭已,后分谁为因缘?灭法无所有,何得为因?十二因缘法若先有者,应若一心、若多心,二俱不然。

  此中所引之七十论,中国藏经中无此书。或谓此即外道中数论部之金七十论,或谓即天亲破外道所作之七十论,二说皆不合理。以此论直说大乘究竟义,论主决不采外道之义以释此偈。又天亲降生之时代,后于龙树菩萨数百年,亦不应为论主所援引。故二说皆不合理。

  缘法实无生一句立宗,下三句辨因。缘法,谓十二因缘法。无,谓本来无有亦毕竟无有,非本有或已有而今强灭之成空之谓无。自、谓自体。谓从本以来,十二因缘法之自体毕竟空寂,无有生性可得。若必计其有生,则此十二因缘于一刹那心中──一心,谓一刹那中之一念心──同时而有耶?或于多刹那心中各别而有耶?此二皆不应理,何以故?谓无明、行为能引,识、名色、六入、触、受为所引。于现法中,识为福、非福及不动业之所熏习,后后种子之所随逐,能引当来余身识等生老病死之苦果。又受缘爱、爱缘取、取缘有为能生,能生起当来世生老死之苦果。先因后果,事实如此;因果同时,岂符正理?例如左右手同生起,左手既非右手生起之因,右手亦非左手生起之因。例此,可知十二因缘不能于一心中同时而有也。又计于多心中十二因缘各各别异而能生起,亦不应理,何以故?谓无明缘行,行必因于无明,今谓十二因缘于多心中有,则十二因缘之生起各各别异,既各各别异,则无明与行、行与识等之十二分皆无关系。则先一念心中之前分无明,已随先一念心灭──俱时而灭,后分行将以何为因缘而得生起耶?又若转计先一念无明之灭,即后一念行之生因,是亦不然。法既灭已,则已灭无,岂以灭无能为生起之因耶。总而言之,十二因缘实自无生,若计为有生,则必不出在一心中、在多心中之两途;今于二者皆不得其生起之由,故缘法实无生也。

  己五 结齐列明三空
  庚一 有为空
  是故众缘皆空。缘空故,从缘生法亦空,是故当知一切有为法皆空。

  有为法不出内外二法,今既明内外因缘生法无生,故一切有为法皆空。

  通常皆先观生空,后观法空,今先明法空次明生空者,以有三义。一、结明内外因缘生法皆不可得。二、承上文因缘生法空,启下文人我空。三、从本而末以明空义,应先明法空后推演生空,以有为法乃众生之体,众生乃有为法之用,所谓众生之相即有为法相续和合之假相故也。

  庚二 人我空
  辛一 明我空
  有为法尚空,何况我耶?因五阴、十二入、十八界有为法故说有我,如因可然故有然;若阴、入、界空,更无有法可说为我,如无可然不可说然。

  由五蕴等法建立补特伽罗,今上已明有为法空,故一切蕴、处、界等皆空,五蕴等尚空,补特伽罗于何处得以建立耶?故众生空。

  辛二 明我所空
  如经说:‘佛告诸比丘:“因我故有我所,若无我则无我所。”’

  我为其主,乃有摄属我之我所;今我既空,是主已无,主无则安有主所摄属之我所耶?

  庚三 明无为空
  如是有为法空故,当知无为涅槃法亦空。何以故?此五阴灭更不生余五阴是名涅槃,五阴本来自空,何所灭故说名涅槃?又我亦复空,谁得涅槃?复次、无生法名涅槃,若生法成者,无生法亦应成;生法不成:先已说因缘,后当复说,是故生法不成。因生法故名无生,若生法不成无生法云何成?

  为、谓造作。有造作遂有生起之功用,功用既尽生相随灭。若无造作则无生起之功用,亦无生相之可灭,故无为法即不生不灭法,亦即涅槃之别名也。

  小乘有言九无为或三种无为者。俱舍论立三种无为:一、择灭无为,二、非择灭无为,三、虚空无为。于三者之中,其所取以为涅槃者,即择灭无为。小乘以见道所发之生空慧,断一切起生死之烦恼;至于今之五阴──报身──灭已而余五阴──后有异熟──更不复生,即名得涅槃。但大乘谓小乘有涅槃可得,即是法执。应知五蕴本来空寂无可灭者;且我复空,谁得涅槃?况涅槃之名对生死而立,今五蕴本空,是本无生死,既无生死,涅槃对何而立?涅槃既不能立,则无为法岂非空耶?

  丁三 总结
  是故有为、无为及我皆空。

  此门结明法空、人空,观得因缘毕竟空寂,已究竟明诸法实相甚深之空义,故此门即可摄其他之十一门也。但先体、次相、次用,先总、后别,故此门亦可贯通以下十一门也。学者于此意若能明了,则读十二门乃有线索,乃有头绪,乃可得其总相,乃可明此论之本旨也。

  丙二 观有果无果
  观有果无果门第二 

  丁一 长行发起
  复次、诸法不生,何以故?

  软根者,于上门所有之究竟义,不能彻了,复疑因缘所生果法,是因中先有果而生,或因中先无果而生,故续开此门。

  复次,谓继续义,更进义。上文中谓后当复说,是谓上所未详者,当于此门详之,故曰复次,诸法不生。

  上门总观因缘,此门别观因──从因中观果空义;上门总观众缘与果法,此门别观果法;上门以四门义为门,此门仅以破为门。虽此二门之所明各有不同,然要皆以通达实相为目的。

  诸法实相,即因缘生法之相,是宛然如幻而有者,故其体毕竟空寂。然其体毕竟空寂,而未尝一刹那离此幻有之相,是故依诸法之实相,实无可破亦无能破。然以众生迷执而有能破,若无有执则能破亦不立也。今因钝根于上门之所明,不能了达,而转计先于因中已有所生之果法,后方生起;或转计先无果而后生,故立此门以破其计执。复次诸法不生句,承上;何以故,启下。

  丁二 偈本正破
  先有则不生,先无亦不生,有无亦不生,谁当有生者?

  此偈中之先有者,谓于因中先已有果。先无者,谓于因中先无果。有无者,谓于因中先亦有果亦无果。此先有、先无、有无三义,即通常所谓之有无四句。谓先有即第一句;先无即第二句;有无即第三句,且通第四句,谓亦有通非无,亦无通非有。是以此偈之先有则不生等前三句之所破者,即是有无四句之过。且凡外道小乘经所计之范围,皆不出此四句,故此偈亦能遍破一切之计执也。

  又一切外道等,皆计能生法与所生法是决定之相,如数论计必先于因中有决定所生之果,后方能生;萨婆多部亦计果于因中是三世有者,不过假缘即生。胜论,大众部,则谓法有现在而无去来,果本无──于因中无果──而现有。俱舍调和萨婆多部与大众部,而谓果于因中亦有亦无。成实则谓因尚未有生果,故果于因中应非有;然因中已有能生果之力,故果亦非无。论主观得一切诸法实相,非思想所能画出,亦非有说所能取定,故以破为显而立此门。

  丁三 长行解释
  戊一 释前三句以明不生
  己一 总唱三句不生
  若果因中先有则不应生,先无亦不应生,有无亦不应生。

  己二 别解三句
  庚一 释因中先有果不生
  辛一 就生不生门有七破
  就愚夫所计,生已更不生未生而生之宗,辩其因有不正之七过,故云七破。七破,破其七过也。

  壬一 无穷过(亦名俱生过)
  何以故?若果因中先有而生,是则无穷。如果先未生而生者,今生已复应更生。何以故?因中常有故,从是有边应复更生,是则无穷。

  常有,谓本有。有边,谓果未生,于因中已有果,已生起仍是有耳。若先有果而此时生,则此时所生果法,于此时亦应更生余果。如是今生、当生、重重而生,是一因一时而有可生无穷无量无数果之过。数论萨婆多部等,不知众缘所生法性即空寂,执因中先有果,遂落于无穷过中,故论主破之。

  壬二 俱不生过
  若谓生已更不生未生而生者,是中无有生理;是故先有而生是事不然。

  由上计既破,遂转计既生已更不生,谓如此人──如果──已出于屋──喻因──则此屋中不复有此人之可出。又未生而生,谓如此人未出此屋──因未生果──则此屋中应有此人可出。但二俱不应理,若已生未生果同是有,则生已既不更生,未生者亦应不生。

  壬三 将同责异过
  复次、若因中先有果而谓未生而生、生已不生者,是二俱有而一生一不生,无有是处。

  已生与未生二,应生则俱生,不生则俱不生,以许二俱是因中先有故。今既不尔,故不应理。

  壬四 将异责同过
  复次、若未生定有者,生已则应无。何以故?生、未生共相违故;生未生相违故,是二作相亦应相违。

  已生与未生之所作相,应是相违者,已生相非同未生相故。已生与未生之所作相既是相违者,则二不应同一是有;未生若因中先有,则已生反应是无故。

  壬五 无差别过
  复次、有与无相违,无与有相违,若生已亦有未生亦有者,则生、未生不应有异。何以故?若生已亦有、未生亦有,如是生、未生有何差别?生未生无差别,是事不然,是故有不生。

  已生与未生应无差别,以许同是因中所有者故。既生未生无差别,是无生相可辨,则亦不应言有,是故有过。

  壬六 无用过
  复次、有已先成,何用更生?如作已不应作,成已不应成,是故有法不应生。若因中先已有果者,则是果已先时成就,何用更生?是故有过。

  壬七 不可见过
  复次、若有生,因中未生时果应可见,而实不可见;如泥中瓶、蒲中席,应可见而实不可得见,是故有不生。

  若言因中先已有果者,应有所证明,今既于因中不能见果相,是不能证明也。既无所证明,谁复得知?是故有过。按此七过,若破其一,其余亦应例之而破。如破其因中先有果,有无用之过,则其所有因中先有果之计便不能立。

  辛二 据变不变门有四破
  愚夫于上七破之语,犹未能依之而了达论主之本旨,而复转计变不变等以救其因中先有果之计。今论主于其所救,有四说以破之,故曰据变不变门有四破。

  壬一 责相破
  问曰:果虽先有,以未变故不见。答曰:若瓶未生时瓶体未变故不见者,以何相知言泥中先有瓶?为以瓶相有瓶,为以牛相、马相故有瓶耶?若泥中无瓶相者,亦无牛相、马相是岂不名无耶?是故汝说因中先有果而生者,是事不然。

  论主谓:泥中不能有瓶,以未见其相故,如泥中亦无牛马相。广言之,即一切因中皆不能有果。

  壬二 责先无变破
  复次、变法即是果者,即应因中先有变。何以故?汝法因中先有果故。若瓶等先有,变亦先有,应当可见而实不可得,是故汝言未变故不见,是事不然。

  论主谓:变于因中应先有,以变即是果故,如瓶。又变与瓶于因中应同时有,以汝计因中有果故。又瓶相应可见,以变与瓶于因中已同时有而变之故。是故汝言果虽先有而相不可见,不应道理。

  壬三 责未变之变不名为果破
  若谓未变不名为果,则果毕竟不可得。何以故?是变先无,后亦应无,故瓶等果毕竟不得。

  此中未变不名为果者,谓未变之变,不名为果。论主谓:未变之变应名为果,以汝计因中先有果故。又变法应毕竟不可得,以汝计未变之变不名为果故。又瓶果应毕竟不可得,以变毕竟无故。广言之,即一切因中法不能有果。

  壬四 不定破
  若谓变已是果者,则因中先无,如是则不定:或因中先有果,或先无果。

  此中若谓变已是果者,谓变已之变──指变法──方名为果。或因中先有果者,谓泥中先有瓶等之果。或先无果,谓因中先无变之果。论主谓:纵许汝计变是果而未变不名果,则是因中无此变果也。且变果与瓶果俱名为果,则应于因中先俱有,今汝计因中有瓶等之果而先无此变果,是二相违而有不定过也。

  辛三 就果粗细门有四破
  问曰:先有变,但不可得见。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见者,如物或有近而不可知;或远而不可知;或根坏故不可知;或心不住故不可知;障故不可知;同故不可知;胜故不可知;微细故不可知。近而不可知者,如眼中药。远而不可知者,如鸟飞虚空高翔远逝。根坏故不可知者,如盲不见色,聋不闻声,鼻塞不闻香,口爽不知味,身顽不知触,心狂不知实。心不住故不可知者,如心在色等则不知声。障故不可知者,如地障大水,壁障外物。同故不可知者,如黑上墨点。胜故不可知者,如有钟鼓音,不闻捎拂声。细微故不可知者,如微尘等不现。如是诸法虽有,以八因缘故不可知。汝说因中变法不可得、瓶等不同不可得者,是事不然。何以故?是事虽有,以八因缘故不可得。

  愚夫尤未了论主之本旨,而转计变虽先有,然以相有粗细,根有好坏,及未生时细、生已转粗等,故不可见,不可得;通上四难,以救其因中有果之计。今论主因其救,复以四说破之,故曰就果粗细门有四破。

  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见者,应作一句读。

  壬一 夺破
  答曰:变法及瓶等果不同八因缘不可得,何以故?若变法及瓶等果极近不可得者,小远应可得;极远不可得者,小近应可得;若根坏不可得者,根净应可得;若心不住不可得者,心住应可得;能障不可得者,变法及瓶法无障应可得;若同不可得者,异时应可得;若胜不可得者,胜止应可得;若细微不可得者,而瓶等果粗应可得。以变法及瓶等果之相,不同八因缘之不可得,夺其以八因缘故不可知之救,故曰夺破。谓于极近、极远、根坏等虽不可得瓶果之相,然于小远、小近、根净等应可得瓶果之相,而今实不可得,是以不应以由八因缘之不可得者为瓶等果不可得之比例也。按:此即是断定此八因缘与瓶等之不可得无关系而夺其救也。

  壬二 纵破
  若瓶细故不可得者,生已亦应不可得。何以故?生已、未生细相一故,生已、未生俱定有故。

  纵许汝计瓶等果之不可得,同于由八因缘不可得,然瓶细故不可得者,则有生已亦应不可得之过。谓汝瓶生已细相应一(宗),汝计因中有果生未生俱定有故(因),如汝所计未生时细(喻)。是故汝瓶生已亦应不可得(宗),已生未生细相一故(因),如汝所计未生时细不可得(喻)。

  壬三 责因中无果破
  问曰:未生时细,生已转粗,是故生已可得、未生不可得。答曰:若尔者,因中则无果。何以故?因中无粗故。

  彼展转计未生虽细极,生已转粗以救生已亦应不可得之难。今论主就其计粗之说而破之,谓细相于因中虽有,而粗相于因中是无,故因中无果;因中无果,违汝本计,是故计粗有过也。

  壬四 相违过
  又、因中先无粗,若因中先有粗不应言细,故不可得;今果是粗,汝言细故不可得,是粗不名为果。今果毕竟不应可得而果实可得,是故不以细故不可得。如是有法因中先有果,以八因缘故不可得,先因中有果,是事不然。

  今粗相之果实可得,则粗应是果也。而汝计细故不可得,是细为果于因中先有,而粗果于因中先无也。粗本是果而谓非果,则无处可谓之果也。既是无果,何得谓因中先有果耶?

  如是有法至是事不然,总结就果粗细门之四破。

  辛四 就责因果不成门有五破
  壬一 因坏果亦坏破
  复次、若因中先有果生者,是则因、因相坏,果、果相坏。何以故?如氎在缕,如果在器,但是住处,不名为因。何以故?缕、器非氎,果因故。若因坏,果亦坏,是故缕等非氎等因。因无故,果亦无。何以故?因因故有果成,因不成果云何成?因,谓彼所计之因。因相,谓因义。果,谓彼所计之果。果相,谓果义。坏,谓失也。计毡果先在缕因中,则因非能生之因,以但是住处故,如器非能生器中所盛之物也。因既非是能生者,则不名为因;因既无,果岂有?是故计因中先有果不应道理也。因因故有果成者,谓因于其自因,方有因之自果生。

  壬二 果不由因作破
  复次、若不作不名果,缕等因不能作氎等果,何以故?如缕等不以氎等作故能作氎等果,如是则无因无果。若因果俱无,则不应求因中若先有果,若先无果。缕既不能作成氎,则缕非氎因,是无因也。又氎既非缕所作,则不应有氎果,是无果也。因果俱无,何得谓因中先有果耶?

  壬三 无标相则无果破
  复次、若因中有果而不可得,应有相现,如闻香知有华,闻声知有鸟,闻笑知有人,见烟知有火,见鹤知有池,如是因中若先有果,应有相现;今果体亦不可得,相亦不可得,如是当知因中先无果。

  若计因中有果,其果之自相体相虽不可得,然此果体必有所表现之相,方可证有此果。如火之自体相虽未见,然必见有火上之烟为表现,方可谓此处定有火。今既不见因中之果有相,又不见此果体之表现相,是因中毕竟无此果也。

  按:此破与就生不生门中之第七破同,彼破有果而体相不可见故不能生,此中破若计有果而无所表现则无果体,故非有生。

  壬四 果无因亦无破
  复次、若因中先有果生,则不应言因缕有氎,因蒲有席。若因不作,他亦不作,如氎非缕所作,可从蒲作耶?若缕不作,蒲亦不作,可得言无所从作耶?若无所从作,则不名为果。若果无,因亦无,如先说。是故从因中先有果生,是则不然。凡有所从作,此乃谓之果,因者谓果之所从作也。今汝计因中先有果,是此果不因于此因而先已有,如是则自因不作也。又因果之相生,各以其类,是他因更不应作也。今自、他皆不作,是汝果无有所从作也,故汝果应无也。果既无,因岂有哉!

  壬五 无常破
  复次、若果无所从作,则为是常如涅槃性。若果是常,诸有为法则皆是常。何以故?一切有为法皆是果故。若一切法皆常,则无无常;若无无常,亦无有常。何以故?因常有无常,因无常有常,是故常无常二俱无者,是事不然。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。

  对昔有为、生灭立涅槃,今云果是常,则一切有为法皆常,且一切有为法乃同涅槃性,皆非生灭。但名曰有为者,不离生住异灭故,谓之因果相生,今云有为非生灭,则汝又岂能计因中先有果生耶?

  辛五 就责异果门有四破
  壬一 异果破
  复次、若因中先有果生,则果更与异果作因,如氎与着为因,如席与障为因,如车与载为因,而实不与异果作因,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。

  鸡卵(果)虽为鸡(因)所生,然不得谓未生之鸡卵──果,即能生出其有鸡卵──后果、或小鸡──后后果。今谓因中先已有果生,则此果亦应更与异果作因;如鸡卵成鸡、鸡复生卵也。是故谓因中有果,即谓此因有此果时即同时有后后多数之果也。是则可谓吃米即是吃饭,亦即是吃粪也,是又乌乎可哉!

  壬二 作为果破
  若谓如地先有香,不以水洒香则不发;果亦如是,若未有缘会则不能作因。是事不然,何以故?如汝所说,可了时名果,瓶等物非果。何以故?可了是作,瓶等先有非作,是则以作为果。是故因中先有果生,是事不然。

  若未有缘会则不能作因者,若果未有缘会则不能作其他后果之因;即如车料未经造时,不能作载之因──此中车料喻因,车喻果、载喻后果。今计因中先有果,是谓车料中已有车,既有车应能作载之因。今既不尔,是故不然。

  壬三 责了因破
  复次、了因但能显发,不能生物,如为照闇中瓶故然灯,亦能照余卧具等物;为作瓶故和合众缘,而不能生余卧具等物,是故当知非先因中有果生。

  本无今有谓之生,本有今显谓之了;生因则仅生自果,了因亦了余物。今汝误了因以为生因,证因中先有果生,不应道理!

  壬四 坏二造作破
  复次、若因中先有果生,则不应有今作、当作差别。而汝受今作、当作,是故非先因中有果生。

  二造作者,谓今作、当作。若汝计因中先有果生,则果已先作──以先有故──而汝不应受今作、当作。今作当作者,谓生已不生、未生而生也。

  以上共有三番问答,二十四破,破一切因中有果妄计竟。盖以不明先一破而复转计,故有二十四破;但至二十四破,转计至此已穷,故此二十四破总破一切因中有果之妄计也。

  庚二 释因中先无果不生
  辛一 正破
  若谓因中先无果而果生者,是亦不然,何以故?若无而生者,应有第二头、第三手生。何以故;无而生故。

  论主恐计因中先有果而生者之愚夫,如数论及小乘有部等,其计既为论主所否认,转疑论主之旨在因中先无果而生;又恐本计因中先无果而生之愚夫,如胜论等,以论主既否认因中先有果而生,必疑论主同于所计之因中先无果而生之旨;故论主既破因中先有果之计,随即破因中先无果而生之计,故曰:无而生者,应有第二头、第三手生。盖以因中无果,则因与果无关系,可无因而忽有故也。

  辛二 救破
  问曰:瓶等物有因缘,第二头、第三手无因缘,云何得生?是故汝说不然。愚夫谓由瓶等物之生非无因缘,故不同于第二头、第三手。此盖举因以证喻过,谓非是同品定有性也。

  辛三 破救
  壬一 多因破
  答曰:第二头、第三手及瓶等果因中俱无,如泥团中无瓶,石中亦无瓶,何故名泥团为瓶因不名石为瓶因?何故名乳为酪因、缕为氎因不名蒲为因?

  泥──因中无二头三手之果,不应生二头、三手;然泥中亦无瓶等,则亦不应生瓶,以瓶及二头、三手,于因中同是无有者故。且既因中先无果,是此因无关于其所生之法,则求席也不必于蒲中,求瓶也不必于泥中;然实不能、故计因中先无果而生,不应道理也。

  壬二 多果破
  复次、若因中先无果而果生者,则凡一一物应生一切物,如指端应生车、马、饮食等;如是缕不应但出氎,亦应生车、马、饮食等物。何以故?若无而能生者,何故缕但能生氎 ,不生车、马、饮食等物?以俱无故。

  缕因中无氎果而能生氎果,但缕因中亦无车果,亦应能生车果,以俱于因中无故也。是则此因──缕──有可生多数果──车氎等之过也。

  壬三 俱无破
  若因中先无果而果生,则诸因不应各各有力能生果,如须油者要从麻中取,不笮于沙,若俱无者,何故麻中求而不笮沙?

  凡有力能生者之谓因,由各各别因之力遂有各各别别之果得生,如是可知因之于果,先已有各各别别之关系在焉。今计因中先无果而生,则此因应非是因,果亦应非是果,以违于因果相生之律故也。

  壬四 生相坏破
  若谓曾见麻出油不见从沙出,是故麻中求而不笮沙,是事不然。何以故?若生相成者,应言余时见麻出油不见沙出,是故于麻中求不取沙;而一切法生相不成,故不得言余时见麻出油,是故麻中求不取于沙。

  今计因中先无果,则麻中应不出油,以生相先无也。生相既不成,故不应谓见麻出油而于麻中求油,不取于沙也。

  壬五 同疑因破
  复次、我今不但破一事,皆总破一切因果。若因中先有果生,先无果生,有果无果生,是二生皆不成;是故汝言余时见麻出油,则堕同疑因。
  同疑因,谓问题未解决之道理,不能作因喻也。

  壬六 作坏破
  复次、若先因中无果而果生,诸因相则不成。何以故?诸因若无法,何能作?何能成?若无作、无成,云何名为因?如是作者不得有所作,使作者亦不得有所作。作有三:一、所作,二、作法──作者,三、能作──使作者。凡有力能成果、能作果,方谓之因。今汝计诸因无法果,是无能成、能作者,如是故无所作者,既无所作,云何谓有果生?汝计因中无果而生,不应道理。

  壬七 反责难破
  若谓因中先有果则不应有作、作者、作法别异。何以故?若先有果,何须复作?是故汝说作、作者、作法诸因皆不可得因中无果者,是亦不然。何以故?若人受作、作者分别有因果,应作是难;我说作、作者及因果皆空,若汝破作、作者及因果,则成我法,不名为难。是故因中先无果而果生,是事不然。复次、若人受因中先有果,应作是难;我不说因中先有果,故不受此难,亦不受因中先无果。

  外难:汝否认吾所计因中无果而生,则汝即是计因中先有果而生,既先有果,何用更作?

  论主破谓:一、吾亦否认作者、所作及能作,汝之所破亦即吾之所破。而汝以此责我,是汝有过。二、吾但破因中先无果,未尝立因中先有果,吾乃二俱不受者,故汝之难有过。

  庚三 释因中亦有果亦无果不生
  若谓因中先亦有果亦无果而果生,是亦不然。何以故?有、无性相违故;性相违者,云何一处?如明闇、苦乐、去住、缚解不得同处;是故因中先有果先无果二俱不生。复次、因中先有果先无果,上有无中已破。

  亦有谓非无,亦无谓非有。彼愚夫不知论主旨在离四句、绝百非。破无计有,破有计无,二俱破则计亦有亦无,故此中谓二──有无──既不同俱,岂有二俱之所生。按:此中是就先有先无之关系,推研之以破亦有亦无之计。

  戊二 释第四句以齐诸法
  己一 结果空
  是故先因中有果亦不生,无果亦不生,有无亦不生,理极于此。一切处推求不可得,是故果毕竟不生。

  上来已释因中先有果、先无果、亦无亦有果皆不生,是遍检皆无果可得,故一切果空。

  己二 结有为法空
  果毕竟不生故,则一切有为法皆空。何以故?一切有为皆是因是果。

  有为法不离生住异灭,但依生为根本──最初之有谓之生──乃有住异灭;今既结明果空,是亦无因,无因无果,谁生谁灭?故有为法本空也。

  己三 结无为法空
  有为空故,无为亦空。

  依有有为之体,有有为之相,依有为之名,乃有无为之名。今有为体空,有为之名不立;则无为之名亦无从立,而无为之体亦应空也。

  己四 结人我空
  有为、无为尚空,何况我耶?

  众生趣佛,必先空人我后空法我。但诸佛设教,则应先明法空后明人空,盖以明法空之理,岂有执人我者乎?故此中先结明法空,后结明生空也。

  众生之妄想,本无轨范,欲破无从。但不出我法二执,故每门结破一切法空,一切生空,如是则过无不破,患无不离也。且过患全离,则境观双寂,即是通达诸法实相也。学佛者,于教理粗通后,若不修观,尚觉无有疑惑处,而疑亦似无缘得起;若静定修观时,则于其修观之境,必有种种之思惟──所谓静而后能虑也──种种妄想,种种疑惑,由斯而起。论主有鉴于此,故以十二门教,使修观者于妄想疑惑得离而正观畅发无滞,故每门皆标曰观某某门也。

  丙三 观缘
  观缘门第三 
  未讲此中本文,先应明随逐以上二门而应开此门之故。今于此三门,以五种义比较明之。

  一、第一门总观因缘,如偈云:众缘所生法。第二门别观因,如偈云(因中)先有则不生等。第三门别观缘,如偈云:广略众缘法等。

  二、第一门总观因果,如偈云:众缘所生法。第二门别观果,如长行发起文中云:复次诸法不生。第三门别观因,如偈云:缘中若无果等。

  三、第一门略明果无生,如云:云何有是法。第二门广明果无生,如所谓:先有先无、有无法无果生。第三门决明果非从缘生故无生,如偈云:云何以缘生。

  四、第一门正明众缘生诸法是即无自性,申三谛之理。第二门正破外,亦兼破内。第三门正破内亦兼破外,谓此门于佛所说因缘生诸法,即以之明无生之理──小乘有四缘──止破于内;但外道中之计四缘,亦同于此中破。于此重之比较中,第三门亦可谓之申正,如谓第一门则收而不破──明因缘法故,第二门则破而不收──明先有、先无、有无法不生故,而第三门则亦破亦收。盖论主探外意谓:若一切法空者,则佛何故说由四缘生耶?乃逐此外意破之。而实论主明此一切法空,即是申佛说由四缘生诸法之本义也。

  五、第一门及第二门,乃以检所生果不可得,明无生。第三、检能生缘,如长行发起文中,谓:复次诸法缘不成。

  以上五重比较之,则知有开此门之必要矣。

  论主由观发言,闻者由观了义,故此门之观者,即是观为能明,缘为所明,观为能破,缘为所破也。

  丁一 长行发起
  复次、诸法缘不成,何以故?

  此中复次诸法不成句,标宗;何以故以下,辨意。有诸法必有诸法之所以来,有诸法之所以来方有诸法,今也诸法缘不成,是无诸法之所以来者,故曰一切法皆毕竟空也。

  丁二 偈释法义
  戊一 就缘求果无
  己一 标法
  此偈总标众缘之果法不可得,故曰标法。

  略广众缘法,是中无有果;缘中若无果,云何从缘生?

  此中略广二字所诠,依十二门论疏,有五释:一、第一门总观同缘故略,第三广开四缘故广。二、第一门总名因缘故略,第二广开三门──有果无果有无果──故广,第三门总摄诸缘与果故亦略亦广。三、第二门立名目多故广,第三门检之立名目少故略,四、第二门仅于因中求果故略,第三门则于种种众缘──因、缘──中求果故广。五、直就此门本文中,亦有广略。如第二偈前半云:四缘生诸法等故广;如释第二偈之长行云:因缘者随所从生法等,别明缘、明因故略。

  大概而言,若广说众缘,则谓六因、十因、十五依处等;若略说之,总谓之为因缘或众缘;若不广不略而说之,则如本门所谓之四缘。

  己二 释义
  庚一 略释
  瓶等果,一一缘中无,和合中亦无,若二门中无,云何言从缘生?

  瓶等果者,谓瓶及其以外一切之已成就之果法也。一一缘中无者,谓如于泥中求瓶不可得,于陶师中求瓶不可得,即谓于能成此瓶之众缘中各各缘中求之皆不得瓶之果也。但必一一缘中有,然后和合时乃有,若一一缘中无,则和合时亦应无也。谓如若于一砂中可取得油,则于多砂和合中亦可取油;但于一一砂中既不可得油,故多砂和合中亦无油。由是可知虽有泥团、转绳、陶师等众缘和合之力,亦应无此瓶也──以上释偈上半。二门,谓一一缘门及和合门。今既于此二门中皆无果,故不应有果从缘生也──以上释偈下半。

  庚二 广释
  问曰:云何名为诸缘?答曰:四缘生诸法,更无第五缘:因缘,次第缘,缘缘,增上缘。四缘者,因缘、次第缘、缘缘、增上缘。因缘者,随所从生法,若已从生,今从生,当从生,是法名因缘。次第缘者,前法已灭次第生,是名次第缘。缘缘者,随所念法,若起身业,若起口业,若起心心数法,是名缘缘。增上缘者,以有此法故彼法得生,此法于彼法为增上缘。如是四缘,皆因中无果。若因中有果者,应离诸缘而有果,而实离缘无果。若缘中有果者,应离因而有果,而实离因无果。若于缘及因有果者,应可得,以理推求不可得,是故二处俱无。如是一一中无,和合中亦无,云何得言果从缘生?

  以上略释中虽明无果,但未指定破何种邪执。此中破因中有果之邪执,即释上半偈。

  此偈于中论亦有之,但彼偈以此偈之后半作前半,前半作后半;又此偈总释第一偈中之众缘法三字。此中四缘,答诸缘之数。此四缘生诸法一句,表诠。第二句遮诠,谓遮神我等。第三四句,答诸缘之名。此中次第缘之名,乃鸠师所译,唐人译等无间缘。此中缘缘,唐人译为所缘缘。

  次、长行别释四缘。一、因缘:因缘即亲缘,以能成办果之自体故也,如泥团之于瓶。已从生,谓如泥已成瓶。今从生,谓正以泥造瓶之时。当从生,谓瓶应从泥而生。是法名因缘,谓如泥之于瓶,谓之因缘也。

  二、次第缘:此缘但于心法上有,非色法上所有。此次第缘之名词,所诠之义不全,以其仅诠无间义,而缺等无间缘之等义也。等、谓同类。等无间缘者,谓如必前一刹那之眼识灭,后一刹那之眼识乃得生。但此后一刹那眼识之生,对于其前一刹那意识之灭否,全无关系。余识准此,应知亦尔。

  三、缘缘:所念法,即六尘境界。此六尘境能作前六识心生起之缘所谓法生则种种心生;又为六识之所缘故。此心心数法,谓意业。

  四、增上缘:增上,义即使得势力,扶助义,增盛义,胜进义。以有此法故彼法得生者,谓如以有陶师、转绳等之增上力故,瓶乃能从泥团生也。

  以上四缘,于心法则必四缘皆具乃能生识;于色法则仅需二缘,谓由增上缘及因缘即可成就也。──以上释四缘义竟,以下明四缘皆无果。

  如是四缘皆因中无果者,谓此四缘中之一一缘中皆无有果。此句之因,即指能生之一一缘也。若因中有果者,应离诸缘而有果者,谓如此一因缘中有果者,则应不必具其他之缘、陶师等而有果(瓶)可生起也。一一之缘,对于果法皆谓之因。今于一一缘若不与其他缘俱则无果现,如任指一色法亦皆俱二缘,是以但可谓之有众缘而不可谓之为有果也。一一法既皆从自种子现行,复一一法刹那生灭,既一一法皆刹那生灭,故一切境相皆是虚幻。吾人于此境性空寂之理,不能观察明了,是以起种种之妄想,计种种之邪因缘,遂致流转生死。今此中明从一一缘中求果既不可得,于众缘和合中亦不可得;且缘对果立,今果是无,故缘非有。学者于此了达生即不生之理,即可了达毕竟空寂之诸法实相也。

  以下,破因中无果计及能生之缘──即释下半偈──以结明一切法皆空。

  戊二 举非缘决破
  若果缘中无,而从缘中出,是果何不从非缘中而出?若谓果,缘中无而从缘生者,何故不从非缘生?二俱无故。是故无有因缘能生果者。

  非缘,诠三义:一、非此果之缘而为他果之缘者;二、神我及大梵天等;三、龟毛兔角等。此中谓此果于缘中无者,则是此果可从无关之法中生;是则瓶应可从牛奶中生出或从龟毛或神我中生出。今实不尔,是故非理。又,缘与非缘。今缘与非缘皆不能生,是故此果无有能生之因缘。

  丁三 结齐诸法
  果不生故,缘亦不生,何以故?先缘后果故。缘果无故,一切有为法空;有为法空故,无为法亦空;有为、无为空故,云何有我?

  先缘、亦是果法,故先缘之生,亦同于后果之生;今后果既不生,则先缘亦不生矣。有为法不离因果,今缘及果法空故,有为法空。

  无有有为法之相,谓之无为,今有为法之体既空,则何所无而云无为耶?故无为法亦空。

  依法上立有我,今法既空,何况我耶?──以上释性空品竟。

  本论之一一门,皆明无生,皆可由之通达实相,初不必定有十二门之设。但以根性不同,施教有别,随其所应使之悟入,故应设十二门。又虽一一门皆明空义,但以顺说教之次序,故则应先明性空,继明相空,后明用空;故续此门即开观无相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