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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关于佛教会之谈话

       记者闻太虚大师将返雪窦山,因走访于沪寓,询以对佛教会之经过。据大师曰:余于佛教会事,不预闻数年矣。前因中训练部组织指导处张处长,持所订中国佛教会章程草案,访余京寓,嘱宣布于海潮音月刊,唤起全国佛徒之研究讨论,并征求余之意见。感其对于佛教之热诚,遂发表一商榷文。嗣又因被力邀参加八月二十三日在南京毗卢寺理监联会,乃出席与议。至开会以来之情形,已迭见各报所载矣。

  记者又询此后之态度,据大师曰:如悉照理监会议决案施行,十月十五日在南京开全国代表大会,则余亦负有一部分之责任,当然出席参加;设因少数人任意推翻议决案,中央党政主管机关之出席指导监督者,亦不加追究,则于议决案既无效力,余亦藉此可卸除责任,无复参加会议之必要矣。

  记者谓:然则引起出席各理监之质问,及各省县佛教会之反对,或中央党政主管机关之不许可又如何?则曰:此当由任意推翻议决案者负责任,非余之所能知也;余但知余个人之乐得逍遥事外而已。

  又谈:顷审阅中国佛教会第七届第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录,与本人有关,不符事实者二点,声明如下:

  一、“由本会汇送民训部参考”,非汇总提送代表大会讨论之。

  二、二十六日审查会,曾当场声明无暇时可以书面陈述,并会函述除全部异议二件外,其余补充修改二十三件,送民训部酌予采纳。他若遗录议决第八届代会大会代表,由民训部圈定,及开会地点定于南京毗卢寺;又误录内政部代表陈念中为陈宪中,均合纠正云云。(见廿五、九、廿一日佛教日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