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虚大师全集目录
在吾之意,以为生命本系固有,自古迄今生命自在,特有适当机会时则发现其现象,否则潜伏焉耳。吾姑采日常事理以证吾说:考物理有动静两种力,动者有现象可见,静则潜伏而不兴。生命亦有动静力焉,在白日则动,故一切现象都见;夜昏则静,至声息全无。然而睡熟时声息全无者,乃在潜伏时内,而不能谓生命即停止于夜中也。昔人有诗曰:“晨昏小死生”。揆其意、盖亦以为晨而起如死之复生,昏而卧若生而入死然者。此特就生命现象之一小部分言之也,扩而充之,谓生命之大死生,如晨之生昏之死,亦无不可也。盖人死云者,特在生命现象上告一段落,而生命之潜伏力,固犹在也。遇有相当机会则复生焉;惟复生之生命与前生之生命,其现象亦不必尽同,盖视时机之如何而定也。譬如杭州乘车赴沪,车中一觉而醒来已是北站矣。夫北站之风景固异于杭州,而觉后之所见当亦异于未睡时之所睹。以此例复生与前生之现象之不同,正相符合。是故以“生命出于无生命物质”或“由于父母体”者,其说多有时而穷,诚不若以“生命本身为常存者”之说之为当也。惟生命常存故无始无终,无终无始而现象之有时发现、有时潜伏,则机会为之耳。虽然、生命固无始终,而实有变化,其变也有秩序焉。人苟能明心见性,顺其秩序以求生命之源,则生命之创造亦有在乎人者,要视各人之根底如何耳!(毛汶记)(见海刊九卷四期)
(附注)太虚丛书“哲学”改题“生命”,今依海刊原题。
(附)答生命研究之疑问
(季炎君之疑问)读四月三十日,杭州报星期副刊,载有毛汶君记录太虚法师“生命之研究”一文,不禁发生疑问。兹特胪陈意见如左,以供世之研究生命学者有以教之焉。
原文主张‘生命自在’之说:谓‘有适当机会,则发现其现象’为生;否则为死。且以‘物理有动静两种力’,以证明生命之随动静而生死焉。可见其所谓动静云者,即此适当之机会也。说理未尝不圆,然生命既属自在,但有动机即发,何不自生自发,而必待父母配偶,以造端乎其动机?既待父母之配偶,以其造端乎动机,是主持此动机者,即原文所谓适当机会仍为父母也;即不能谓之自在,与‘生命系由生命物体而来’之说何异?矧机会之权能操之于父母,爱欲其生恶欲其死更影响于生命本身使其失却自在耶?此疑问者一。又原文‘不若“以生命本身为常存者”之说为当也’句,仅以寤寐梦觉等为喻,亦不能确实证明生命本身之常在。何以见之?例如醒后之人,对于梦中幻境,类能记忆。又如一人由杭州乘车至沪,车中一觉醒来已是北站,但此人既睹北站景物,同时亦能记忆杭州景物不失。故谓之生命本身常存,于理尚说得过去,而何以赋有真正本身常存之生命,一隔阴迷,即不能记忆前生之情事乎?常存之理,于何征实哉?此疑问者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