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太虚全集 > 太虚大师全集目录 > 第十一篇 真现实论总宗依论 > 2 真现实论宗依论(中)

7 第三章第二节

       第二节 五位百法

  一 五位百法概论
  百法散见于瑜伽、显扬、集论及五蕴论等,名数亦非整百。五蕴论不摄无为法,则唯九十四法;显扬说真如为善、恶、无记三种,别加四大,则为百零六法;而采集百法为五位之组织者,则为剖解“一切法无我”句之大乘百法明门论。此论成一切法无我,同时亦即成一切法唯识。五位之分,虽似俱舍之说,其实为世亲转立成唯识论之基础。以诸法补特伽罗无我束小乘诸部,以法无我通摄大乘诸部,以法唯识条贯大乘法相,造端宏大,莫逾于此。识自性位说八识法;识相应位说五十一心所有法;前二位所变位,说十一类色法;前三位分位位,说二十四心不相应行法;前四位实性位,说六种无为法。实性由前四位之所显示,曰四所显示故。分位依前三位差别,曰三所差别故。所变是前二位现起之影,曰二所现影故。相应是识之随从者,曰与此相应故。识自性是能变现法,曰一切最胜故。故才举识言而百法齐彰,系统秩然,有条不紊,如提网之纲、振衣之领也。先列简表于此:

      image.png

  二 识自性位
  此虽未说大乘唯识胜义,成立诸法唯识,然八识既为现实之蕴素,前各节中已涉论及。今应出其名义,从显到幽,次第而说。第一眼识以至第六意识,已如前述,唯第七识与第八识兹当建说。并先略辨心意识名:心字义最宽泛,或指肉团心脏,乃身依处及身根之一分。然世间古人说心脏为精神作用之物质基础,与近人说脑髓无异;而极端十二处教之小乘上座部或大乘密宗──大佛顶经亦含此义──,亦隐然说肉心以为“意根”,然违反大小乘共通正义,此应拣除。或持一元唯心论者,义说真如曰坚实心;此虽以真如是心心所等真实性故得名曰心,就能显名所显,虽不相离亦不相即心等之性非即是心,且易近于一元论故,今亦拣除。除此尚余二义:一、虑知义曰心:此为一切精神作用通名,等于近人与物质对立之精神一名,亦即同于心灵一名。佛学中曰心王──即八识──、心使──即五十一心所──,或如龙猛摄一切法为色、心之二法。心之一名,皆通名一切有能知用之事者,此为心之通义。二、集起义曰心:小乘有部及大乘法相中,皆说心、集起义,意、思量义,识、了别义。又皆说心、意、识三,但名义差别,事体同一。唯指识之自身曰心,故此中亦直以八识曰心,诸识相应则名心所有法。心之所有,非即心也。此为心之专义,在八识教,于专义中更为区别,令心、意、识义于八识之中,随胜各占一相当之位置。则第八识名心,集诸法种而起现行,此最胜故。以第七识名意,恒审思量此最胜故。以前六识或第六识名识,了别别境此最胜故。此为心之特义。由此乃可以心、义之特义,以论后之二识。第六识特名识,则前五识可特名了。了者、觉义,二十唯识颂说:心、意、识、了,名之差别,并举了为四故。又前五识但各了自境故,第六识乃了知别别诸境,且为前五之分别依,具随念等三种分别,别义最胜、故应名识。此识为动身发语之冢宰,约为三类:一曰、明意识,与前五识同一刹那明证五尘境故;二曰、乱意识,前五根病及酒醉被术等迫令意识昏迷错乱,于现前非现前境上虚谬分别;三曰、独意识,脱离前五识尘,独了别法尘故。此又分三:曰散位识,非定非梦之意识是;曰定位识,住定境时之意识是;曰梦位识,眠心相应之意识是。第七末那亦译为意,虽与第六同名意识,然义不同。第六正名依意根识,比如依眼根识名为眼识,识非眼根;依意根识名为意识,识非意根。依他立名,属依主释。意以思量为义,思虑审量于事理之作用,是谓思量。虽复诸识通有,然第七识“恒时审决思量”我无我性,作用特胜;异于前五识之不恒不审,第六识之审而不恒,第八识之恒而不审,故依自识胜用名为意识,属持业释。又此末那为第六识所依之真意根,必此有故彼有,同时有故,近为依故。云八识无间灭为意根者,随顺未立八识而说前灭六识为意根之余教,假说为意根耳。就吾人心理作用切言之,即名“最幽密之恒无间断自我觉”为末那,亦即为恒求自我永存之意志,非此则无我非我别,亦无恒求自我生存意志。然佛陀等恒审无我,而随所化缘生,亦此意识;或名此识为染污意,非通义也。第八识集起义胜故名心,然有多名:一、阿赖耶,此译为藏,能摄藏一切种子故,为诸业果所隐藏故,是末那所执藏为自我故。二、毗播迦,此译异熟,由昔时异性──善不善性──之业成熟,为此时异性──无记性──之果体故。三、阿陀那,此译为“持”,持诸种不失故,持一期身器不坏故,持有情身为自体舍身取身流转相续故。四、所知依,诸所知事皆以此为依故。五、一切种,本有新熏一切种子潜在识中无别体故。六、庵摩罗,此译无垢,乃佛陀清净第八之专名,或称此为第九识者非是。就吾人心思作用切言之,即为末那自我觉所觉之“自我”,然此识亦是刹那生灭相续而从缘变易者;认为常住唯一实在之主宰我,诚为大谬。识自性位之八识,略如此。

  三 识相应位概论
  相应义有通别:通义、则诸法之相契皆名相应,若瑜伽师四相应位,大涅槃经七十二相应位,持咒者说三密相应,语诚者说心口相应。别义、专就心与心所有法而言,有四义故名为相应。瑜伽论云:一、刹那之同一:心与相应诸心所,必起于同一刹那,一聚心心所法起必同时,决无前后,以此一刹那之心所,决不能与前一刹那之心相应故。二、所依之同一:心心所法近依有二:一、俱有依,即根;二、开导依,即等无间。一聚心心所法之起,必同依一根及一等无间,非然即不相应。三、所知之相等:作心心所之所知缘,虽为心与各心所各变之“相分”,然心若以青为所缘,各心所亦必以青为所缘;虽总别异而必相似等,然非同一,故曰相等。四、事体之相等:心及心所各各之自身名事体,等谓其数相等。一识祇有一受及一思等在同刹那同聚俱起,决无二识共一受或思等,二受或二思等俱一识等;数等而非体一,故曰相等;俱舍论等说五同一,第一、第二无甚区别。第四事体同一,此改事体相等;第五行相同一,此改所知相等,以小乘行相即大乘之所知故。第三所缘同一,以小乘之所缘是心外之极微、极微集或余实物故,此弃不取。故心与心所以四义说名相应。余法非能知故,无有所知不能有所知之相等,故非心心所之相应。与心相应诸心所法,有五十一,当再分五类以说之。分类有四标准:一、遍八识否?二、遍善、不善、无记三性否?三、遍九地否?四、遍一切时否?依此分别,四俱遍者唯五,曰五遍行心所;遍二有五,曰五别境心所,以不遍八识及一切时故;遍九地有十一,曰十一善心所;四俱不遍有二十六烦恼心所;于三性遍而余三不定者有四,曰四不定。今以四不定归入五别境说之。

  四 五遍行心所
  此五遍行心所,无论何识起时必定俱起。行有因义,是识起时“俱有因”故。虽是次第生起,实于一刹那中俱有,无时间上之可分划。作意与触,尤难定其次第前后,故虽或以作意居触之前,亦多以触居作意之前者。今依百法论列其次第之名义如左:

  一、作意:警觉应起心种为性;引心令趣自境为业。
  二、触:令心心所触境为性;受想思等所依为业。
  三、受: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;起合离非二欲为业。
  四、想:于境取分齐相为性;施设种种名言为业。
  五、思:取境令心造作为性;于善不善役心造作为业。

  此中性者体也,业者用也。明其以何为体,以何为用,以立其名。有言根、尘、识三和合为触;作意者、发趣也,三和合中引心及余心所令趣自境,此则触应居作意前。今以作意为警起心种者,乃为一种不可知之本能冲动,即基础之意志,触为令心及余心所接触于境,故居作意之后。然为受、想、思等所依,故决应在受等之前。换言之、触者,即感觉感情之感。昔人言易以感为体,亦犹云以触为体也。非触则根、尘、识各住而不和合,无有变易亦无知识,谓之寂然不动;触则识发于根而接于尘,领受为境,情想、思欲等知觉行为起,谓之感而遂通天下之故。故触为万化之奥枢。受于顺境为乐、喜受,违境为苦、忧受,俱非境为舍受;受为基础感情,爱、憎、怒、哀等则其枝流也。由受所起欲合顺境、欲离违境等欲,则为意志。想为感觉知觉之觉,换言之、即基础知识;胜解、念、定、慧等皆依此起,故有施设名数之用。思是行动,能令心及余心所等造作,乃基础之行为,是身语意业之自体。要之、识为一聚精神作用元首──若眼识聚、或意识聚──,此五遍行如五部长:触为心心所作能变化之基本──此是能变识等所变──,作意为意志之基本,受为感情基本,想为理知基本,思为行为基本,此非近代心理学所能详也。

  五 五别境与四不定心所
  四不定心所,诸论皆列于最后,今以与五别境关系相近,且不同善心所等是以善性染性分别者,故于此联合讨论之。别境者、谓于特别之境界乃能得起此五心所。兹先列其名义:

  一、欲:于所乐合乐离乐不离合之境希望为性;勤依为业。
  二、胜解:于决定境印持为性;不可引转为业。
  三、念: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;定依为业。
  四、定: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;智依为业。
  五、慧:于所观境拣择为性,断疑为业。

  欲为意志于境上之表现,必于有所希望之境,欲心乃生。余四皆属于知识者:胜解与疑相反,故犹豫境胜解不生。念即记忆,非曾习境无从得生记忆;然于曾习之境,数数忆持明记令不忘失,则能令心及余心所专注,故有为定所依之用。梵云三摩地,直译等持,简译曰“定”。真正之定心为欲界所无,今以“暂令心等专注不散”即名为定,故遍九地。定能静心安虑,故能有为“决择智慧”所依之用。慧能拣别善恶染净,抉择是非虚实,故断除犹豫之疑也。四不定者:

  一、睡眠: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;障观为业。
  二、恶作:恶所作业追悔为性;障止为业。
  三、寻求: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;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。
  四、伺察: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;为业同上。

  睡眠似乎是肉身之生理作用,然此所云睡眠乃眠梦心。眠故身不自在,梦故昧略为性。昧、简定中之独意识,以梦心不同定心之明证境故;略、简醒时意识,以梦心独意识不同醒时俱五识故。云障观为业者:观者、梵云毗钵舍那,定慧皆观,清醒定明乃能观照;眠梦非醒非定,故障于观,障观即障定慧。恶作谓憎恶曾作或不曾作之事业,即是追念往事而生懊悔。然悔虽为反恶向善之机,留滞心内,则能令心及余心所不能停止。止、梵云奢摩它,定慧皆止,知止而有定安静虑等故;障止亦障定慧。睡眠心所可改称梦心所,恶作心所可改称悔心所,名义较为明显。寻求是于事理之粗略观察;伺察是于事理之精细观察。意言境乃限于意识带名言之境上,乃能有此粗细观察之用。此观察用,是由思、慧合作所成;思徐、故令身心分位安住;慧急、令身心分位不安住。梦、悔、寻、伺四心,可云皆唯意识相应,亦可云皆是别境之心所。虽不遍于九地,然亦可遍三性,故今合为一类,意云不须别开此四为不定也。

  六 十一善心所
  善与烦恼心所,以善、不善、无记三性而区别者。善惟善性,烦恼染性通不善及有覆无记。今先出十一善心所:

  一、信: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;对治不信,乐善为业。
  二、精进:于修善断恶事勇悍为性;对治懈怠,满善为业。
  三、惭: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;对治无惭,止息恶行为业。
  四、愧: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;对治无愧,止息恶行为业。
  五、无贪:于有有因无著为性;对治贪着,作善为业。
  六、无嗔:于苦苦因无恚为性;对治瞋恚,作善为业。
  七、无痴:于诸事理明解为性;对治愚痴,作善为业。
  八、轻安: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;对治惛沉,转依为业。
  九、不放逸: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;对治放逸,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。
  十、行舍: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;对治掉举,静住为业。
  十一、不害: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为性;能对治害,悲愍为业。

  俗间所云之信可通三性,故有迷信、邪信。此已将迷信等入不正见、见戒取等,故此信唯净智善信之信。深忍是深胜解之智,乐欲为乐善之情志,信心自性清净,能令心及余心所等清净,故能抵抗制伏──对治──于善等之不信而乐善等。于实、谓于诸法真实事理,即信于真;于德、谓于三宝净善功德,即信美善;于能、谓于自可得成能力,即自信力。勤通三性,精进则唯善性,悍故精纯,勇故胜进,精纯之胜进曰精进。无贪、乃无染意志之正志,即是喜舍,能作布施等善行者。无瞋、乃无染感情之正情,即是慈悲,能作忍辱等善行者。无痴、乃无染知识之正知,能作智慧等善行者。轻安、行舍,能成禅定等之善行。不放逸、则能持律仪而摄善法;不害、则能饶益有情。此二能成持戒之善行。善心所虽甚多,皆此十一以为本干。

  七 二十六烦恼心所
  诸论分根本烦恼六、及随烦恼二十,今合论之,以皆烦恼心故。烦恼义为扰害,精神界之扰乱贼害分子。由直接扰害精神界,间接至于一切无不被其扰害,扰害行为成非福等,扰害身器成罪苦等,遂赋烦恼之名。先根本六:

  一、贪:于有有因染着为性;能障无贪,生苦为业。
  二、嗔:于苦苦因憎恚为性;能障无瞋,不安稳性恶行所依为业。
  三、无明:于诸事理迷闇为性;能障无痴,一切杂染所依为业。
  四、慢:恃己于他高举为性;能障不慢,生苦为业。
  五、疑:于诸谛理犹豫为性;能障信等善事为业。
  六、不正见: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;能障善见,招果为业。此有五种:曰身见,依身执我我所;曰边见,依身执死后断或常等;曰邪见,依身边见执无善恶罪福业报;曰见取,迷信一种见解,取为最胜;曰戒取,迷信一种禁戒,取为最胜。

  贪、是凡人意志。于有、谓于三界所有身器;于有因、谓于能造成三界身器之行为等。前言末那有最深密求生意志,亦属此贪。贪亦名爱。贪爱染著作不善、有覆业能生苦果。嗔、是凡人感情,荀况谓人性恶,争斗侵夺,主张治以礼让,即此感情。凡人感情用事,必致发生不安稳之恶行,以犯罪为除苦,反增罪苦。无明、是凡人之知识,亦曰愚痴,迷闇事理,发生种种不纯良之心行。西洋心理学讨论之知识、感情、意志,其实即此贪嗔痴耳。慢、为贪嗔内副,好胜故贪、故嗔,亦凡人之情志。疑、不正见,为痴外副,痴故犹豫,痴故迷信,亦凡人之知也。此六、据云:嗔唯不善,但欲界有;余通不善、有覆无记,通余界有。次二十随烦恼:

  一、忿: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;能障不忿,执仗为业。
  二、恨: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冤为性;能障不恨,热恼为业。
  三、恼:忿恨为先,追触暴热狠戾为性;能障不恼,蛆螫为业。
  四、覆:于自作罪恐失利誉,隐藏为性;能障不覆,悔恼为业。
  五、诳: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;能障不诳,邪命为业。
  六、谄:为欺罔他矫设异仪佞曲为性;能障不谄,及教诲为业。
  七、憍:于自盛事深生染着,醉傲为性;能障不憍,染依为业。
  八、害:于诸有情心无悲愍,损恼为性;能障不害,逼恼为业。
  九、嫉:殉自名利不耐他荣,妒忌为性;能障不嫉,忧戚为业。
  十、悭:耽着财法不能惠舍,秘吝为性;能障不悭,鄙畜为业。
  此十别称小随烦恼,于自类中唯各别起,不一时俱现故,或唯是不善故。忿、恨、恼、害、嫉是嗔之分位,憍、悭是贪分位或贪、慢所合成,覆、诳、谄是贪、痴合成。

  十一、无惭:不顾自法,轻拒贤善为性;能障于惭,生长恶行为业。
  十二、无愧:不顾世间,崇重暴恶为性;能障于愧,生长恶行为业。
  此二别称中随烦恼,性虽不善,自类能俱起故;别有其体,非他法之分位。

  十三、不信:于实德能不忍乐欲,心秽为性;能障净心,堕依为业。
  十四、懈怠: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;能障精进,增染为业。
  十五、放逸:于染净品不能防修,纵荡为性;障不放逸,增恶损善为业。
  十六、惛沉:令心于境无力为性;能障轻安及观为业。
  十七、掉举、令心于境嚣动为性;能障行舍及止为业。
  十八、失念: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;能障正念,散乱所依为业。
  十九、不正知:于所观境谬解为性;能障正知,毁犯为业。
  二十、散乱:令心流荡为性;能障正定,恶慧所依为业。
  此八別云大随烦恼,通于不善、有覆无记,且为任何烦恼心中之所俱有,故量为大。放逸为懈怠、贪、嗔、痴合成,失念、痴、念合成,不正知、痴与慧合成。余别有体。随者、或随贪等分位之上假立,即小随十及放逸、失念、不正知;或随贪等从属生起,即中随二、及不信、懈怠、惛沉、掉举、散乱也。

  八 二所变位
  心及心所二为能变,色为所变,故色法曰二所变位。此略为十一种:
  一、眼………………梵云斫刍。
  二、耳………………梵云莎噜多罗戌缕多。
  三、鼻………………梵云伽罗尼羯罗拏。
  四、舌………………梵云玚若时纥缚。
  五、身………………梵云迦耶。
  以上名五色根。身根十法所成,眼身等十一法所成。各根自种现行为主,余共增上,已如前述。就各根之“自种现”言,此五应可为单一元行矣。

  六、颜色:眼所见者,别立四类二十五种:

  image.png

  七、音声:杂集论说为十一种:

     image.png

  八、香臭:杂集论分六种:

   image.png

  九、滋味:杂集论分为十二种:

    image.png

  十、所触:合说二十六种:
    坚、湿、热、动 此四即四大种………实触。
    滑、涩(水)、轻、重(风)、软、硬(地)、冷、暖(火)………此八是四触之差别。
    饥、饱、渴、黏、力、劣、闷、痒、疲、勇、病、老、死、息………此十四,是四大等和合身根之触分。

  此五色尘,乃为每一聚而非一单行。然声与香但有分位差别,应说由声或香各一种子所起现行。四大触种别立,则四显色与六实味,亦可别立。又触处若不摄四大,则应十一色处不能摄诸色法。触处为各种各现诸触聚,色处、味处亦不妨为各种各现之诸色与诸味聚也。

  十一、法处所摄色:此分五种:

    image.png

  定所引色或实或假,大定通力变现有实用者,由定增上引藏识中色种起色现行,则是实色;余无实用,但现为境,则为假色。极略、极迥,亦假想色。无表色、实为心所种,假说是色。遍计所执,亦假想色,或和合相续假上之假色。此皆第六意识所了之色。第六所了曰法,故名法处所摄色也。

  九 三分位位
  三分位者,心及心所与色法三之分位也。亦名心不相应行法,除受及想余心所,及此分位法,在五蕴中皆行蕴摄,故名行法。然行有二;一者、心相应行,即前作意等心所是;二、心不相应行,即此分位法是。此分位法,略如西洋哲学所立原型、观念,为第六意识推理分别──计度分别──之绳格。略有二十四种,或前三中之单分位,或二合之分位,或三合之分位,皆无实体。单分位者:

  一、命根:此依亲生第八识业种势限上假立,是第八识分位。
  二、异生性:此依分别所起我法执之种上假立,是二障心所种分位。
  世间之言性命,命即命根,性即异生性或众同分。故此二分位为世人之所深执。命根、亦有言三合分位者。
  三、名身,四、句身,五、文字身。

  此三是能诠之声或色等分位。或字母云字身,名句所依成篇章之经书则曰文身,或不分别统曰文身。亦有兼所诠义,言是三合之分位者。次二合之分位:

  六、无想定,七、灭尽定,八、无想事。
  无想定者,得无有前六心心所之定。无想事者,由此定得无想天报,此皆依前六心心所不起现行之分位上假立。灭尽定者,得无有前七心心所之定,此亦依前七心心所不起现行之分位上假立。次三合之分位:

  九、众同分:多人同为人类,多石同为石类,此之类性曰众同分。
  十、得:色心心所生起未坏灭时,成就不失名得,等于“存在”。
  十一、生:先无今有曰生。
  十二、住:生已暂存曰住。
  十三、变:住别前后曰变(变或曰异、曰衰、曰老)。
  十四、灭:今有后无曰灭(或死、不遍、或无常、乃此四公名)。
  十五、流转:因果不断相续,前后改转。
  十六、定异:善恶因果等互相差别。
  十七、相应:因果事业和合而起。
  十八、势速:新陈代谢,迅捷流行。
  十九、次第:占处时空所成秩序。
  二十、时:时间,一刹那量至大劫量。
  二十一、方:空间,点线面积,四极六合十方随制。
  二十二、数:数量,一数以至不可说不可说转数。
  二十三、和合性:诸法之不相乖反性。
  二十四:不和合性:诸法之乖反性。
  此二十四皆非实事而是名理。后十六法,可皆为贯通于色、心、心所虚位。然方或云“色处分齐人法所依”,亦可但色分位。近人亦说占空间者唯是物质。然向来皆说为三合之分位也。

  十 四实性位
  前四位之实性,曰四实性。实性谓常遍如此之真相。前四皆不遍无常之有为诸行,但相对之存在,非绝待之存在。此常遍故,曰无为法,共有六种:
  一、虚空:证我法空,豁虚离碍,喻曰虚空。
  二、择灭:以无漏慧择除障染,择力所得灭曰择灭;即有余依、无余依、无住处涅槃也。
  三、非择灭:有为法缘阙不生故不灭之不生灭真相。
  四、不动灭:四禅以上诸天不为三灾、八患所动之真相。
  五、想受灭:无所有处天以上,及灭尽定所显之真相。

  此五是随喻──虚空──随事──随择力、随阙缘、随不动、随想受灭──差别而假立。真实无为,唯后一种:

  六、真如:即本性净涅槃。一真法界本来寂常清净,诸法真相常遍如是,故名真如。非遍计妄及依他倒,故名真如。

  真如一名,小乘有名无义,或并不知此名,然在大乘乃为唯一法印。龙猛书中译为实相,曰小乘三法印,大乘唯一实相印是。今真现实论中谓之现量实相。

  十一 百法之分系表
  此之百法,前以识最胜故而为次第,列为五位而说。若不宗主唯识,专就法系分列,则其次序乃适与之相反。应如下表:

   image.png

  先无为法,以此六法无生灭行为故;余九十四法皆有为之行法也。二十四心不相应行,皆色等之分位虚理,故曰假法;余七十法曰实法。虽其中亦含有假法,大类是实,故曰实法。实法内有十一种是色法,有质碍用而无虑知用故;余五十九种皆心法,皆有虑知用故。心法内五十一种是心所有法,随从八聚集起心法而现行故,属彼八聚集起心法所有──集起心虽第八识特胜,而义通八识,然各心所不得此名──;所余八法则名心法,正是集起心故。对彼心所有法,此名心王,彼名心使。然此百法皆存在法。有为诸行和合相续,现实有情器界,故此为现实之蕴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