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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第三章第三节

       第三节 诸法相摄

  一 诸法开合概论
  前二节说六大、十二处、十八界、百法诸分列表,内中有已分析到为最单纯材素者,若六大中之地、水、火、风四触分 , 五蕴中之受、想二心所分,十二处中之五色根,十八界中之六识界,百法中之心所及命根等。此诸材素,虽遍涉有情器界与超情佛刹,有诸界──欲、色、无色、无漏四界、诸地──世间九地、出世十一地、诸住──世间七识住、出世十三住、及各各有情聚之区别;然坚、触等法之各为自类种子现行,虽非一个而为一类,例无数坚触种起为无数坚触现行,种现虽皆无数,其为坚触则同;乃至虽无数之命根,其为命根则同,则彰彰明甚也。至于六大中之识大,五蕴中色蕴等,十二处中之触处等,十八中之法界等,百法中之法处所摄色等,皆为多类法之一聚,非一类之种子现行,由此故有开合之异。或合多法以为一聚,例五蕴中合十色处为一色蕴;或开一界而为多法,例百法中开一法界为诸心所、诸心不相应行与无为法。且其开合相摄,六大、五蕴及十二处与十八界,直接皆不能摄尽,于百法间接相摄,又当详细观察,善为分别,故于此节论之。

  二 六大与诸法比观
  六大为最近乎唯物者。原始之分四大,乃从先执有“整个物”而为简单之分别者,故观色法为皆四大为本,不啻观色、香等皆依一顽质地大或四大合成者为体也。色聚分齐之所无处,说为空大;最后以了知色、空之知识说为识大,不啻唯物论之说心识等为物质之作用而已。然在知识之所知境上析观之,其直接含摄者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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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兹六大不能摄尽现实蕴素。然间接相摄开列之,则以诸色法皆依持四大种故,四大种为能造而余为所造故,色诸分位不离于色,亦摄名句文等。四度之空摄时,三度之空摄数,除心心所分位,余分位理皆空所摄。识之意识或前六识,必俱末那及阿赖耶;既有心王必有心使所属,亦摄诸心所法及心所分位。既摄诸能显示,则所显示之无为法亦不相离。故于六大亦能摄尽诸法。为表于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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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三 五蕴与诸法比观
  五蕴之一蕴字,已含有一聚而非一类之意义。然受与想亦为单类。五蕴为佛法从知识之所知境上简单分别,已抽去整个物及整个我之妄执者,故为纯正佛法而较六大胜进多矣。五蕴与六大之相摄如左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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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五蕴与十二处之相摄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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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五蕴与十八界之相摄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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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五蕴与百法相摄者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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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依此五蕴直接相摄,皆不摄无为法。由此不摄十二处法处之一分,十八界法界之一分,百法中之无为法六;但摄有为法之全分。然所示显之无为法,不离能显示之诸法,故亦间接摄无为法。

  四 十二处与诸法比观
  十二处乃从能知所知之知识基缘,为无有情我之机械观者。直接不摄六识、八识,虽意根即为前灭之六识、八识,然仍不摄现刹那识。盖此意根,但注重说明得起意识之根基,若以肉心或脑为得起意识之根基,如小乘中之上座部,则可全唯色法。即其说六识等前刹那灭为意根者,俱舍论云:‘六中无间谢,说识名意根。释曰:六识中随一无间灭,此识说名意处。譬如一人先为子后为父,又如先为果后为种,识亦如是。先为六识,后成意处’。盖以识刹那灭,然意识有记忆推理之用,此依何而得成?乃观前刹那识有遗为后刹那识之倾向关系──等无间缘──;刹那刹那识之前灭后生,相续能为引导,为得起意识作用之根基,谓之意根。此之意根,既非大乘之末那识,但是前刹那六识经验流而已。要言之、则意识以前刹那六识为根基也。但由根基尘缘刺激反应,击发六识,刹那即灭,识非相续存在,故为机械之人生观,亦为彻底之无我观。然颇不易说有情之相续流转及还灭流转也。其直接相摄者如左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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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缺六大之识大,缺五蕴之识受想及行蕴一分,缺十八界六识,缺百法之八识及心相应诸心所法;然间接亦能全摄也。谓由意处即前刹那识故,摄六识或八识;摄八识故,亦摄相应诸心所法;故识大与识受蕴等,皆无不摄。

  五 十八界与诸法比观
  十八界之法界所摄虽多,然既未说诸心所法,则应不摄心所,诸心不相应行虽必相摄,如俱舍论才说十四,亦应不摄全分,且意界同意处仅说六识,亦应不摄第七八识,由此其直接相摄者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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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十八界较六大及十二处宽,较五蕴缺受,想及行一分,增无为法,较百法则为未全也,然间接摄。或说意界是末那识及阿赖耶,既有八识必有相应诸心所法;故亦摄五蕴及百法全部。

  六 百法与大蕴处界比观
  百法之特殊处,一、在说第七第八识,二、在说诸心所,三、在说法处所摄色,四、在说诸心不相应行法,五、在说真如为真无为法。大、蕴、处、界,除去其间接之相摄;五蕴较广,九十四法;次十八界,四十七法──除第七八识及心所法,准法界摄无为法、不相应行全──;次十二处,四十一法──除六识──;次六大,则仅及三法。为表如左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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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七 百法与俱舍七十五法
  有近于五位百法之分类,而不如百法完全者,则有小乘二部:一、萨婆多部之所说,兹采俱舍论者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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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无为缺不动灭想受灭真如之三种;心法缺第七第八识,且合六识为一心法;心所善中缺一无痴,烦恼中缺不正见、不正知、失念、散乱之四;心不相应行缺异生性、流转、定异、相应、势速、次第、时、方、数、和合、不和合之十一,而加非得,实缺二十;六识合一,故缺二十五数,存七十五。且无表色仅法处所摄之受所引色,缺余四种:然极微色彼摄在十色处中也。其特别之处:一、在将六识合为一心法,似心理学说一意识分为视觉及听觉等;亦如后人一猿应六窗喻。然有违其十八界为十八种族之言。然彼无末那为第六识根,六识生灭须展转相引为意根,则以六识界及意界为一心法,亦推论之所应至也。二、在善中废除无痴心所,则颇有理。三、在以贪、嗔、慢、疑,列为不定心所。四、在以放逸等五,列为大烦恼地。五、在不分别遍行与别境及无次序。后之三种,则为较百法之短处。

  八 百法与锡兰八十三法
  锡兰巴利文所传小乘上座部阿毗达磨,分四位、说九十三法,不开心不相应行位。以诸心不相应行法,分摄在色法或心所法中。兹表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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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部分法之大缺点,即在未开心不相应位,将命根列入心所中,生灭等列入色法中。然则心所应能持续身命,心等应无生灭,此其显然不合于事理者。他若以正言及身堪任等列之为善心所,盖由注重戒定之故。然以勤及寻伺列入别境心所,善中列悲心所,亦不无特长处。由此于诸心所,当别论定。

  九 心所有法之论定
  心所有法,唯锡兰所传上座部及萨婆多部与大乘法相,始详论之。其先或主不立心所,或主唯列受想行三心所,或主列受、想及贪、嗔、痴三心所。即此三部所言,亦互参差,无严格之标准,故有重新为审择之必要。

  瑜伽等最善者,在立五种遍行心所,秩然不可紊乱增减,今整齐其名字,列之如左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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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至于别境不定心所,寻伺既为思、慧分位,例止、观为定、慧分位,可以不立。梦为在色身睡眠分位之心心所聚,亦可不立。睡眠、勤勉,应入心不相应行内。悔改应入别境之中,更加忍耐、忠信,安立为八:

    欲望…………于希求境生欲望心
    忆念…………于曾习境生忆念心
    志定…………于深观境生志定心
    慧择…………于精察境生慧择心
    悟解…………于审决境生悟解心
    忠信…………于认可境生忠信心
    悔改…………于恶作境生悔改心
    忍耐…………于难行境生忍耐心

  欲至悟解,同百法之五别境。由慧审择乃能于决定境印持无疑,故置慧后。忠信心通三性,若身见、边见等迷信邪信,即不善、无记信。除悔改不通于佛地,余皆可通三性诸地,思之可见。

  百法中之信心,即善性之忠信──或曰信仰──,善性之忠信心即乐善好德心,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而心净为性。然例善欲、善慧等,不须别开也。精进、行舍及不放逸,是善心等起之勤勉、正直、严肃分位,轻安是定心等所起身心分位,皆入心不相应行内。无痴是善慧、善悟解,不害是无嗔──今云慈恕──之分位,故不别立。审之、应唯三种:

   惭愧…………合为一心即无慢心,由此起善身语,即精进、恭敬等。
   慈恕…………即无嗔心,或曰慈悲,由此起善身语行,即持戒、忍辱。
   惠舍…………即无贪心,或曰喜舍,由此起身语行即布施。

  善定即禅那度,善慧及般若度,善悟解、善欲等即方便、力、智度。故正善心唯此无慢、无嗔、无贪三种,而慈恕为主要。

   次不善有覆心,应有其六:
    贪吝…………同百法之贪心,为惠舍心之敌对,通有覆、不善。
    嗔暴…………同百法之嗔心,为慈恕心之敌对,而唯是不善。
    矜慢…………同百法之慢心,为惭愧心之敌对,通有覆、不善。
    痴迷…………同百法之无明,为善慧、悟解心之敌对,通有覆、不善。
    疑惑…………同百法之疑心,为善悟解、善欲、善信、善忍之敌对,通有覆、不善。
    忽忘…………如百法之散乱、失念,为善念、善定之敌对,亦通有覆不善。

  其余恶见即不善无记信,忿等是嗔分位,悭等是贪分位,覆等贪痴分位,皆不须立。不正知即不善无记慧悟。懈怠、放逸、惛沉、掉举,身心分位入心不相应行。失念、散乱,是忽忘心,不须别立。故总为四类二十二心所。

  十 心不相应行之论定
  心不相应行,唯萨婆多部与大乘法相中说之。今亦重为开合增减,列之于左:
    一、命根…………同…………心分位。
    二、异生…………即异生性,…………心所分位。
    三、深定…………无想定、无想报、灭尽定、及不动灭无为、想受灭无为,合为一位,故无为亦仅存四种。
然此可再分别。…………心心所分位。
    四、文语…………名句文身合为一种,例数量故。…………色法分位。
    五、生起…………即生,…………以下皆心、心所、色分位。
    六、存住…………即住,亦即是得。初得是生,得已相续是住,故不立得。
    七、变坏…………即老,或异,或即无常。
    八、灭亡…………即死,或灭,或失,失即不生存故。
    九、恒转…………即流转,或相续。
    十、同类…………即众同分,或平等,或相似。…………人即男性、女性、人类、天类等,法即有为、无为等。
    十一、各别…………即定异,或差别。…………人生人,牛生牛,善种起善现,恶种起恶现。
    十二、次第…………同。
    十三、飞动…………即势速,在有情为敏捷,在心为掉举等。
    十四、停滞…………新增,在有情为顽拙,在心为惛沉等。
    十五、时分…………即时间。
    十 六、方分…………即三度空间。
    十 七、度量…………新增,即分、寸、升、斗、斤、两所衡者。
    十 八、数量…………即数。
    十 九、和合…………同。
    二 十、乖离…………即不和合。
    二十一、睡眠…………醉及催眠闷绝属之,梦是睡中之心所分位,此从心所中移置。此下移置或新增,皆人事之分位。
    二十二、醒寤…………新增。
    二十三、勤勇…………心所及触尘中移此。
    二十四、懈怯…………心所及触尘中移此。
    二十五、轻安…………心所中移此。
    二十六、压迫…………新增。
    二十七、放肆…………心所中移此,即放逸
    二十八、严肃…………心所中移此,即不放逸。
    二十九、盟誓…………新增,法处色中受所引色移此。
    三 十、游戏…………新增。以下皆新增。
    三十一、显现…………人即显达,法即现行。
    三十二、隐没…………人即隐遁,法即种子。
    三十四、晒笑
    三十五、叹喟
    三十六、烦劳
    三十七、畅逸
    三十八、宽弛
    三十九、紧张
    四 十、优胜
    四十一、劣败
    四十二、富盛
    四十三、贫衰
    四十四、称誉
    四十五、讥谤
    四十六、争夺
    四十七、谦让
    四十八、刚烈
    四十九、温柔
    五 十、正直
    五十一、邪曲
    五十二、平稳
    五十三、危险
    五十四、整治
    五十五、杂乱…………以上皆通人事之身语意行者。

  略陈五十五心不相应行,内中命根、异生、同类、各异、生、存、变、灭、时、方、度、数、文语、盟誓、勤勇、懈怯、恒转、次第、和合、乖离之二十法,最为根本;余则枝条而已。合八识、二十二心所、十一色法、四无为法,仍为百法。然心所有法及心不相应行法与无为法,其出入开合者多矣,可名之新百法。